
国卫医发【2018】25号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一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二) 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三)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四)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接入流程
在接入监管平台时,首先需要对接监管平台的测试环境,然后再对接正式环境,接入流程如下
- 填写监管平台提供的医护人员信息模板,填写完后导入监管平台
- 根据监管平台提供的接口文档进行接口对接
- 对接完成后,监管平台给出接入证明
- 持接入证明到卫健委盖章确认
- 卫健委盖章后,将医护人员信息注册到民科系统
- 对接监管平台的正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