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2、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3、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1、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4、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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